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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王贞全姬良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1976号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宁05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判决书中判决主文部分有漏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宁05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20行“二、驳回原告刘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二、被告王贞全、姬良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永祥承担律师代理费22000元;”增加一项“三、驳回原告刘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