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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富源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刘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山县富源机砖厂,刘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富源机砖厂被执行人刘开明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富源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刘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富源机砖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开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富源机砖厂一次性支付砖款1万元及从2013年2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7.28%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开明名下所有的车辆,现车辆一时无法查找,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