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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姜涟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姜涟漪,向恒菊,郭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涟漪,男,1986年1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向恒菊,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郭苗成,男,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与姜涟漪、向恒菊、郭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姜涟漪、向恒菊、郭苗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万元及利息27037.5元和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元、执行费480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姜涟漪、向恒菊、郭苗成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苗成至��在本院涉及8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174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涟漪、向恒菊、郭苗成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姜涟漪、向恒菊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涟漪、向恒菊、郭苗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1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姜涟漪、向恒菊、郭苗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