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辛贺与赵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贺,赵洪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975号原告:辛贺,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生,户籍: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思源,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赵洪伟,男,汉族,户籍:农安县;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贺诉被告赵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辛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全部退还原告辛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