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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刑初61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6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周立新,系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代理检察员揭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周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4日,被害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张某因在本市东湖区刘将军庙和中山路口安装地锁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刘某甲推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右桡骨骨折,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18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称:“我是撞倒刘某甲,不是推倒的”。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有如下从宽处罚情节:1.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属于间接故意;3.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甲与被告人张某因在本市刘将军庙和中山路口安装地锁一事发生口角,双方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致被害人刘某甲摔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右桡骨骨折,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甲(70岁)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4日9时许,我在刘将军庙3号楼下,我看到一穿绿衣服的男子正好在开地锁,我对他说“你凭什么在这里停车,我们住这里的居民都停不了,你今天把地锁钥匙给我,我也配一把”,这时一辆蓝色小车停了过来,司机下车对我说“我为什么不能在这里停车啊”,尔后我们就发生了口角,我就拍了他车引擎盖一下,该男子就骂我,我听到他骂我就朝他脸上吐了一口痰,该男子马上也朝我脸上吐了一口痰,但没吐到我,吐完痰后该男子又将我推倒,我当时就摔倒在地,右手腕摔伤了。我爬起来后揪着他不让他走,要他带我去医院看病,该男子不同意并打电话报警了。2.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本市渊明北路星天地保安。2016年6月14日9时20分许,我在星天地后门口上班,看到总经理张某开车过来,我就过去开停车位地锁,当时有一个老太婆过来抢我的地锁钥匙,这时张某就问老太婆什么事,老太婆就拍了张某小车的引擎盖,后二人发生争吵,老太婆朝张某脸上吐了一口痰,张某也朝老太婆脸上吐了一口痰,吐痰的时候,老太婆就后退,然后就看到老太婆摔倒在地。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将军庙1号203室的住户,我与本案当事人或证人都不认识。2016年6月14日9时许,我坐在刘将军庙1号百花洲小学宿舍门口看报,听到身后有争吵声,遂回身查看,见一老太婆和一个从蓝色机动车上下来的人吵架,纠纷中老太婆向年轻小伙子吐了一口痰,小伙子立即回吐了一口,老太婆想上去揪住小伙子,该小伙子情绪激动地伸手推了老太婆一把,老太婆就摔倒在地。老太婆摔倒后,小伙子向星天地购物中心方向走去,老太婆立即爬起来,揪住小伙子不让走,旁边好多围观的群众谴责小伙子,后来警察来处理了。4.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将军庙1号201室的住户,是被害人刘某乙(即刘某甲)的邻居。2016年6月的一天早上,我看到刘某乙从一辆蓝色机动车旁的地上爬起来,拉住一个男孩子,我就走过去看发生什么事了,刘某乙追着男孩子“你打了人就想走啊”,要男孩子带她去看病。5.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将军庙1号201室的住户,是被害人刘某甲的邻居。2016年6月的一天9时许,我听到楼下有个老太婆在叫,下楼后我见到刘某甲用手握住另外一只受伤的手,受伤的手抓住一个男孩子的衣服,刘某甲说男孩子打人,该男孩子说他搞的刘某甲摔跤,他会负责,叫我们围观的人不要多管闲事。6.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将军庙3号408室的住户,是刘某甲的邻居。2016年6月14日9时许,我在自家阳台上看到刘某甲和一个年轻的男孩子在拉扯,过程中男孩子推搡了刘某甲,下楼后我看到刘某甲拉着那个男孩子说要去医院看病,刘某甲手有一点点鼓起来了,男孩子站在那里和刘某甲吵架,男孩子打电话报警了。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将军庙3号408室的住户,是刘奶奶(即刘某甲)的邻居。2016年6月14日9时许,我下楼买早点,看到邻居刘奶奶和以年轻小伙子争吵,刘奶奶用手拍了年轻小伙子汽车前引擎盖,小伙子看到后伸手将刘奶奶推开(这时刘奶奶没有摔倒),小伙子骂了刘奶奶几句,刘奶奶被推的后退了几步。刘奶奶骂这个小伙子,刘奶奶然后向年轻小伙子吐了一口口水,小伙子回吐了一口(没吐到刘奶奶),小伙子一路小跑过来,伸开双手将刘奶奶推到,刘奶奶被小伙子推的摔倒在地。她摔倒后,从地上爬起来用手捂住另一只手,想抓住这个小伙子,但没抓住,后来我看到好多人围观就离开吃早点去了。8.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鉴(伤)字[2016]4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甲右桡骨骨折,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9.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从视频上看,2016年6月14日09:28:38许在案发地,被告人张某冲向被害人刘某甲致其摔倒在地后离开,刘某甲起身后追赶被告人张某。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12.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万元,被害人刘某甲谅解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1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6月14日9点20分许,我开车到单位楼下,将车停到刘将军庙和中山路口,当时我看到一个老太婆抢我单位保安手上的车位地锁钥匙,然后我就开车门,问她“你为什么抢钥匙”,老太婆说“我就是这里的人,你车子不能停在这里”,说完用手拍我车引擎盖,然后我们就发生口角,她揪我衣服,朝我脸上吐了一口痰,我当时很生气,冲到老太婆面前向他吐口水,她看我冲过来就伸开双手挡住我,她手碰到我胸部后,被我撞倒在地。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张某赔偿了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系撞倒被害人的问题。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中的行为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推倒或撞倒均系故意伤害范畴,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也不影响对其的量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对矛盾激化均有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扣除逮捕前其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十二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陆海人民陪审员  詹鹰苹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 谞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