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坦励迈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坦励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469号原告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北沿公路2099号1幢106-7,组织机构代码05457837-7。法定代表人苏金。委托代理人费海梅,女,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坦励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村三区204栋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59560F。法定代表人王瑞香。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出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金乾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彭 凤 群人民陪审员 黄 宝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巧(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