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4民初1068号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65561-X。法定代表人侯玉海,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观前街**号。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王磊。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号。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诉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胜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60号房屋×4间面积××9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期限为1年,年租金为38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房租从每月3800元涨到4000元,截止到目前被告尚欠原告租金自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3个月租金共计12000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腾出所占房屋;二、被告支付欠原告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的租金12000元,继续支付2016年8月之后租金至腾房之日止,滞纳金按应交租金每延期一天5%计算(自2016年5月25日至付清之至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8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一、原告将坐落在本市鼓楼区××省府前街××73号,房屋×4间,面积约××9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二、租赁期限:一年(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到期合同终止;三、月租金3800元,2013年8月31日前缴纳第一个月的租金,随后每月25日前应按时缴纳下个月的租金,若逾期缴纳,被告向原告按延期天数每天缴纳应缴租金5%的滞纳金。另查明,原被告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2016年3月22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5月16日,被告每月分别向原告缴纳租金4000元。被告缴纳租金至2016年5月,所欠租金自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共计12000元,之后被告仍占用房屋并拖欠租金至今。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届满后,双方虽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缴纳租金,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腾出房屋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租金12000元并继续支付租金自2016年9月至腾房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缴纳滞纳金的诉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73号房屋×四间腾空交给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支付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的租金12000元,并继续支付租金每月4000元至腾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宽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