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广君与吴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君,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君,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吴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执行李广君与吴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磊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