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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赣0103执72号被罚款人:江西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6-X。法定代表人:宋勤云。本院在执行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申请执行南昌市西湖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勤云、侯大娟、辜任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限于2016年11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