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民初2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储海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20555号原告:陈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储海涛,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杨军,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储晨光,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陈磊与被告储海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储晨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与804室之间公共走道上搭建的金属边框的玻璃门一扇及两边的金属边框玻璃窗四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在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楼公用走道上安装了玻璃门,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行走等正常生活。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后,被告并未整改。被告储海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既未搭又没建,也未占用公共绿地,安装的是铝合金玻璃推拉窗,不存在通风、采光问题。被告安装时考虑到原设计,对803室留出了通风、采光风井通道,起到上下通风、采光的作用。安装铝合金门是因为803室业主前室安有摄像头侵犯原告隐私,加之小区小偷较多,为安全起见被告增加一道门,阻挡小偷进入和保护个人隐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隔壁邻居,分别为上海市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上海市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在803室与804室之间的公共走道上搭建了金属边框的玻璃门一扇,并在玻璃门两边搭建了金属边框的玻璃窗四扇。阳光水岸苑物业管理处出具了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称被告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占用公用过道,私装铝合金门,并要求整改。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公用过道上搭建门窗,对原告的采光、通风、通行均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在公共走道上搭建的金属边框的玻璃门一扇及两边的金属边框玻璃窗四扇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储海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与804室之间公共走道上搭建的金属边框玻璃门一扇及两边的金属边框玻璃窗四扇。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储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