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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诉贵州省安顺黄果树公司保全裁定2268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268号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文广,大力电工襄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志金、李伟,大力电工襄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黄果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法定代表人曾超毅,安顺黄果树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顺黄果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顺黄果树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公司愿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力电工襄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顺黄果树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苏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