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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三术、陈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三术,陈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0759271U。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刘三术,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加红,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系被告刘三术妻子。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三术、陈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三术、陈加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