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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3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吴帅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吴帅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36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朝辉、王明伟,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帅伟,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吴帅伟(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81,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消费,截止起诉日,共计消费未归还借款金额98195.58元,其后,原告组织人员多次催要,但被告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诉,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8195.58元(其中本金72186.02元、利息21676.43元、滞纳金4333.13元、其他费用0元)及起诉后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一、申请表合约规程;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收入证明;四、基本信息明细;五、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银联标准卡金卡(非联名卡)一张,同时表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之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81的信用卡一张。截至2016年8月10日该卡累计未归还欠款金额为本金72186.02元、利息21676.43元、滞纳金4333.13元,合计98195.58元。2016年8月24日,原告提起本诉。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载明:被告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四条:利息和费用)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到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被告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原告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在此同意,未按期偿还欠款时,原告可从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等。审理中,原告称其所主张的利息是以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的信用卡,承诺遵守原告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的主要部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属有效。被告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额,逾期不还,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有据、合法,对此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帅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本金72186.02元、利息21676.43元、滞纳金4333.13元(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24日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确认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