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明东与许幼婷、郑明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东,郑明星,许幼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明东,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明星,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许幼婷,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东与被执行人许幼婷、郑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明星、许幼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明星、许幼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郑明东支付借款人民币145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5元、执行费人民币16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许幼婷、郑明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幼婷、郑明星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许幼婷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及车库;查明被执行人郑明星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被执行人郑明星名下有牌号为闽C02X**的汽车一部;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上述房产均在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4927号中进行了诉讼保全,被执行人郑明星名下址在南安市的房产,经另案移送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三次均无人竞拍,作流拍处置。被执行人郑明星名下牌号为闽C02X**的汽车一部,经另案已拍卖成交。3、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许幼婷、郑明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另案处置中,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