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293号原告:张某,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叶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季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