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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293号原告:张某,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叶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季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