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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徐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370号原告:郑某某,女,198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大安市。法定代理人崔福侠,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12月8日生,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国利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任宪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奚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