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字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与邓桂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邓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字31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桂林,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邓桂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邓桂林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灰色上衣1件(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三、责令被告人邓桂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符应霞人民币1300元。因被执行人邓桂林到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粤0112执3192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邓桂林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桂林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12执31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俊锋钟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