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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胡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024号原告:胡勇,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住所地内江市中区中央路64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原告胡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胡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