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与李铁宁、朴京玉、李花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李铁宁,朴京玉,李花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955号之一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主要负责人:李艳红,女,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艳,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李铁宁,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被告:朴京玉,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被告:李花子,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与被告李铁宁、朴京玉、李花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