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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少军与吴开建、黄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军,吴开建,黄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少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吴开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云香,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军与被执行人吴开建、黄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李祖坚审 判 员  孙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