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62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297号原告靳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汤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