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297号原告靳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汤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