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6民初41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李某,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胡瑶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