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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1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柏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柏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1324号之一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炉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12349Q。法定代表人:岳流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能,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峻坡,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柏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F1Q46。法定代表人:王胜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柏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柏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价值38058元的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提供现金38058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汇锋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柏鑫电子线材有限公司价值380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