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28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于某,女,汉族,住嘉祥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泽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