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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于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28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于某,女,汉族,住嘉祥县。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泽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