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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立华与翁军荣、吴泽松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016民初65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翁XX,吴XX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6532号原告:刘XX,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代理人:李X,系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XX,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吴XX,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XX,系广东金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XX,系广东金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XX诉被告翁XX、吴XX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黄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佩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