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邓亚珍与邓乾汉、邓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珍,邓乾汉,邓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1民初573号原告:邓亚珍,女,194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元,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生(系原告之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邓炳奇,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邓乾汉,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邓楹,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彬,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坚,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邓亚珍与被告邓炳奇、被告邓乾汉、被告邓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邓亚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亚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亚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亚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霞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