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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辛某与乔某甲、乔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858号原告辛某,女,汉族,1942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甲,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被告乔某乙,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乔某丙,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与被告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某撤回对乔某甲、乔某乙、乔某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辛某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