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XX仂、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仂,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XX仂,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1617457法定代表人方玉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4294021。法定代表人唐新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XX仂与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1021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本院(2016)赣1021执90号案件中,于2016年3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南城县河东园区创业路西侧内××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城国用2014第5907号)。又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江西卓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XX仂材料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78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分文未履行。因查封、冻结的资产一时难于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水根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