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2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何士玉,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何磊,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钱夕芳,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李永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士玉、何磊、钱夕芳与被执行人李永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士玉、何磊、钱夕芳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清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