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6256号原告周某某,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沈某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延涌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28800元及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自借款到期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2、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建房缺资金,借用原告现金,于2014年2月1日书具借条一份,约定到2015年元旦前还清,到期不还,每月加收违约金。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向贵院起诉。被告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原告诉求也无异议,我现在无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约定月息1.2%,2014年2月1日,被告重新为原告书具本息合计28800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2015年1月1日借款到期,逾期按月息1.2%加收违约金。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致原告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出借人周某某与借款人沈某某因借款事实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借贷约定有借款期限及违约金,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原告之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28800元。二、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借款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