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边福林、边凯与王萍、安素坤、王永明,第三人辽阳市武圣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福林,边凯,王萍,安素坤,王永明,辽阳市武圣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058号原告:边福林,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边凯,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政委,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萍,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素坤,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明,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乃喜,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阳市武圣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86-1号。法定代表人:边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杰,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福林、边凯诉被告王萍、安素坤、王永明,第三人辽阳市武圣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福林、边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31.00元,减半收取42,615.50元,由原告边福林、边凯负担。审判长 王 楠审判员 孙 晔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