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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张全友、赵玉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张全友,赵玉卿,吕云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6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代表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友,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玉卿,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云灿,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全友、赵玉卿、吕云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