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宁与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古田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684号原告:王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霖,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同,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号。法定代表人:邢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评,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古田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56号甲。负责人:黄宪磊,行长。原告王宁诉被告保利(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17日原告王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其中一项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328348元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首付款408348元。2016年10月12日原告王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16元,其中3961.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4454.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