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字第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第2135-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帆,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X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4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帆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帆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帆的银行存款1443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