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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字第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第2135-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帆,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X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4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帆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帆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帆的银行存款1443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