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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与植育贤、植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植育贤,植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341号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登云路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456532523T。法定代表人:XX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永青,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植育贤,又名植金水,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植超,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就业中心)诉被告植育贤、植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县就业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就业中心提出撤诉申请,属其中心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28元,减半收取计298.64元,由原告怀集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珮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