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卫国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国王某,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罗飞龙,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国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王卫国王某及其辩护人罗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卫国王某饮酒后回到其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桃源明居佳加乐超市处,因认为隔壁早餐店的噪音太大影响其家人休息,遂持一把菜刀冲入隔壁早餐店与店主唐香花某发生争吵,后持刀砸坏店内两台冰箱,并将早餐店的员工被害人陈某推倒在地,致使陈某左手臂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王卫国王某明知有人报警后仍留在现场,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王卫国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事后,王卫国王某已赔偿陈某人民币50000元、赔偿唐香花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卫国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国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王卫国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卫国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王卫国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王卫国王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本案是邻里纠纷引起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国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燕云阮凤均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