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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京曼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马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曼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马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5873号原告:南京曼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488号A2座523室。法定代表人:唐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凤鸣花园中组小区x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琳,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庆云巷。原告南京曼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索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马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曼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曼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南京曼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朱兴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慧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