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拓卫生申请执行何保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拓xx,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系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男,生于1968年6月18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执行人何xx,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沿河湾镇沿河湾村村民,住西安市凤城一路十字南渭滨路北皇家林园小区。申请执行人拓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杨新平、代理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xx履行(2016)陕0624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拓xx称与被执行人何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拓xx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何xx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