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红赞与姚晓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赞,姚晓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1民初1751号原告:韩红赞,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临猗县奥运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724197208282320被告:姚晓峰,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临猗县奥运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724197004103124原告韩红赞与被告姚晓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娟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毕者卓、人民陪审员樊晓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红赞、被告姚晓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红赞诉称:2014年9月29日,李峰以做生意急需用款为由,向我借款4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半年清利息一次,被告姚晓峰提供担保,并给我出具借据一份。李峰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29日,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未清偿。因李峰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借故推托,不予清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被告立即归还我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姚晓峰辩称:原告所说借款与担保情况属实。我只是该借款中的担保人,并没有用原告的款,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李峰和王丽遐为本案被告。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为借款人李峰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应由直接借款人归还。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对原告所举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合议庭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29日,借款人李峰因做生意急需用款,经被告姚晓峰介绍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半年清息一次,被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李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韩红赞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元)(月息壹分伍厘)半年清息壹次李峰2014年9月29日(以姚晓峰房产证作抵押)”;被告姚晓峰在该借据上批注“担保人姚晓峰”。后李峰至2016年3月29日共计三次给付原告利息108000元。就剩余本金及利息原告在多次寻找李峰索款未果后向被告索要借款,但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晓峰承担保证责任立即归还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作出(2016)晋0821民初1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姚晓峰名下,共有人为陈胜利的位于临猗县奥运花园10号楼5单元4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临房权证2007城字第062**号),期限自2016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止。二、预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姚晓峰名下,共有人为陈胜利的位于运城市山梓街与槐东路交叉口西南角星河城(南区)11幢9层908号的房产(运城市房预市辖区字第131109**号),期限自2016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止。本院认为,借款人李峰向原告韩红赞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姚晓峰做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字,李峰与原告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姚晓峰与原告之间建立了担保合同关系。被告姚晓峰在借据上标注为担保人姚晓峰,该保证方式不明确,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李峰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韩红赞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分从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二、被告姚晓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姚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娟峰审 判 员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