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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辖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婕与东莞市荣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荣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婕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荣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松水路水平路段**号。法定代表人:邹志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婕,女,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维琬,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莞市荣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荣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39××××.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属专利侵权第一审民事案件,荣美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荣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荣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未组织当事人听证,未通知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提交证据并相互质证、辩论,就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程序不合法;根据该条规定,确定管辖权的证据也是程序方面的证据,只有经过质证,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辨论意见,才能得到程序上的公正,乃至实体的公正,故一审裁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二)王婕提供了上诉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的网站信息及王婕通过“天猫商贸城”购买所谓的侵权产品,拟证明上诉人侵权的事实,而“阿里巴巴网站”及“天猫商贸城”的公司总部为浙江省杭州市,即本案的侵权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据此,为了更便于调查相关证据并确保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荣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荣美公司的上诉理由,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且荣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载明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故本案在确定管辖法院上无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王婕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综上所述,荣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荣美公司主张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荣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