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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富怡包装有限公司、成都市富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富怡包装有限公司,成都市富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129号申请人成都市富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平原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学英,总经理。担保人何学英,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津县。被申请人成都市富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平原路*号。法定代表人谭福春,总经理。申请人成都市富怡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富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富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执行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担保人何学英以其所有的位于新津县××镇迎宾大道××商业用房××套商业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房产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富贵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何学英所有的位于新津县××镇迎宾大道××商业用房××套(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房产证号:津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贵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