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慧与沈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沈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职工,住崇阳县天城镇。被执行人:沈陈刚,男,50岁,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民主路58号。本院在执行王慧与沈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沈陈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沈陈刚偿付申请执行人王慧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沈陈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陈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天城支行565154177452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