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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慧与沈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沈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职工,住崇阳县天城镇。被执行人:沈陈刚,男,50岁,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民主路58号。本院在执行王慧与沈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沈陈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沈陈刚偿付申请执行人王慧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沈陈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陈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天城支行565154177452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