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安刚与雅安市锦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刚,雅安市锦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崇州锦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曹凯,李泽学,成都诚旭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朝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877号原告:陈安刚,男,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雅安市锦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川,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崇州锦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崇州市三郎镇红纸村4组。法定代表人:曹凯,职务:总经理被告:曹凯,男,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李泽学,男,住四川省岳池县。第三人:成都诚旭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德胜路**号附***号*层。法定代表人:何小华,职务:总经理。第三人:王朝阳,男,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陈安刚与被告雅安市锦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崇州锦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曹凯、李泽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安刚撤诉。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