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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林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昕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陆启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裴林海,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2016)皖0504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裴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裴林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林海银行存款216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