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土左旗。被执行人王再平,地址金川开发区。张永红与王再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2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再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永红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再平依法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再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永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再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永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