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洪与天津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杨连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天津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杨连江,李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08号原告:郑洪,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瑞涵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绍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路植园里2-8-601号。代表人:天津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天津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1号合众大厦B座1302室。负责人:康新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杰,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红波,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江,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天津钟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育,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药学杂志社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绍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洪与被告天津广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杨连江、第三人李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郑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郝春杰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