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申请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88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96号。负责人代现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茗街14号。负责人潘玺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10月27日止,被执行人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109982.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