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丁琴与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琴,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343号原告:丁琴,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法定代表人:康红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丁琴与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平、被告华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周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利息518531元;2、支付违约金7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为月息2%;在被告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由原告选择二种方法取得被告还款,第一种是原告在被告取得房屋销售许可时,在借款期届满后七日内,可以选择被告向原告归还现金100万元及利息,第二种是原告可以选择被告开发的全椒传喜·华府骏苑沿儒学路31号房屋还款。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23日支付原告40万元、60万元。现因索要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无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华府公司辩称:1、华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原股东蒋传喜。华府公司支付丁琴100万本金时,双方约定丁琴不再向华府公司主张利息及违约金,而是由蒋传喜承担借款利息。2、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全椒传喜·华府骏苑房屋不具有担保效力;3、丁琴已按照24%的年利率将利息计算至返还的2016年5月17日、2016年6月23日,丁琴主张2015年12月31日后的违约金,不仅存在重复计算利息,且利息超过年利率24%。故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华府公司(甲方)与丁琴(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一、乙方同意向甲方借出款项,借款期限至甲方取得本合同借款担保物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七日内(以最后付款日期作借款日),借款金额壹佰万元整。借款的支付方式为: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壹佰万元,在2014年4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甲方用自行开发的全椒传喜·华府骏苑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全椒传喜·华府骏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三、借款的还款方式为:1、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借款本金壹佰万元整,利息标准为月息2%,据实结算。甲方用于为乙方借款担保的原全椒传喜·华府骏苑房屋自动撤销担保,甲方自主处理此房屋,与乙方无关。2、乙方选择按单价7876.5元∕平方米购买甲方开发的全椒传喜·华府骏苑房屋,面积126.96平方米,总价壹佰万元整。…….六、违约责任。如乙方选择以本协议第三条第1种方式还款,甲方如逾期还款,则每日按逾期还款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日,丁琴通过其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向华府公司汇款100万元,由华府公司出具交款单位为丁琴、收款事由为借款的收据一张交丁琴收执。2016年5月17日,华府公司偿还丁琴借款本金40万元。2016年6月23日,华府公司偿还丁琴借款本金60万元。后丁琴因索要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无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另查,全椒传喜·华府骏苑房屋于2014年7月19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丁琴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华府公司向丁琴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汇款回单及收据在卷佐证,丁琴与华府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华府公司已偿还丁琴借款本金100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部分,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现丁琴主张关于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4年4月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6年5月17日利息为20万(扣除七天的还款期限),关于借款本金60万,自2014年4月9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利息为31.44万元(扣除七天的还款期限),利息共计51.44万元。丁琴此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丁琴要求华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丁琴现主张的借款利息已达年利率24%,故其要求华府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华府公司抗辩其与丁琴约定借款利息由蒋传喜承担,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琴借款利息51.44万元;二、驳回原告丁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91.5元,由被告全椒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4472负担,原告丁琴4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收款单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