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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4809号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王书松,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卫强,执行董事。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41685元并自起诉之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欠款额4168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处维修车辆,被告法定代表人杜卫强在原告出具的收据、发票上签字,至今为止尚欠有15张单据,维修费合计41685元未付,经催要未果,原告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原名称为莱州市文峰办凯源钣金烤漆厂。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多次到原告处维修车辆,截止至2015年11月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维修费41685元未付。2016年9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杜卫强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发票共计15张。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之间所形成的维修合同有效。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为被告维修车辆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维修费用,不及时支付是错误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维修费,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付利息,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莱州市永安办凯源汽车维修中心维修费416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支付给原告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欠款额41685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共计871元,均由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限被告莱州德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42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