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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州铭,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徐瑞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家具生产基地B14B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行审295号,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土地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综合园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坐落于平阳县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B20地块土地使用权,上述财产暂未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应补交土地出让金885.4万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1670元。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平阳美明镁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8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